首页 新闻 文化 教育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旅游 娱乐 体育 质监 交通 法治 能源 农牧 生态 食药 健康

法治要闻

法学研究 法规大全 司法 公安 法治人物 检察院 法院 权威解读 官方言论 反腐倡廉 法治观察 法治新闻 立法行政

少年7次拦路索取“领道费”4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6
摘要:“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电视剧土匪打劫时大家耳熟能详的几句台词,可山东济南一小伙却在现实中频频上演了这场“拦路索要买路财”的戏剧性一幕。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电视剧土匪打劫时大家耳熟能详的几句台词,可山东济南一小伙却在现实中频频上演了这场“拦路索要买路财”的戏剧性一幕。

2017年3月,年仅17岁的郭某伙同“兄弟”李某、白某、单某等5人,深夜来到某省道、济南商河县城城南外环路附近,采取轿车堵路、摩托别车,恐吓、辱骂、殴打司机等手段,拦截从此处过往的外地号牌货车,并以“超载、行规”为由,强行向司机收取“领道费”。

期间,陆续有4名司机被逼停后,因惧惮对方架势,每人乖乖交了100元。货车司机杨某与范某先后被逼停车后,均拒绝摇下车窗。郭某等人气急败坏,遂用随身携带的铁镐砸坏其车门玻璃。二人见状,急忙报警。见索取费用无望,郭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凌晨1点,司机刘某途经此处,遭到郭某别车。货车顺势靠路边停放后,刘某从货车上取下撬棍,欲下车反抗。郭某等人见此情景,赶紧逃离现场。其后,“兄弟”白某(另案处理)为报复司机刘某,驾车行至某路口,用砖头打砸了刘某的货车。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郭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同案犯线索,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由于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的参与者,且其先后多次寻衅滋事,属情节严重,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郭某不服判决,以“公诉机关勘验现场时间与案发时隔长约12天,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法庭改判无罪。

济南中院经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合议后认为:郭某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共同作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而且郭某自己所供述的实施时间、地点、经过、索取数额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时间虽与案发时隔约12天,并未影响勘验过程及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郭某归案后,也曾对作案地点进行现场进行指认;且郭某在其法定代理人(郭父)在场的情况下,曾两次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并无矛盾,且相互印证。

综上,济南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洁 纪小槌)

责任编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