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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前提是存在真实、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当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线上投保身份核验漏洞,冒用他人身份证、使用已故人员信息、虚构不存在自然人投保终身寿险,后期伪造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记录申请身故理赔,属于典型虚构保险标的类寿险欺诈,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行业反欺诈排查难度高。 多地监管联合公安侦破团伙案件: 李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托保险从业经验,收集闲置身份证、已故人员户籍信息,冒用身份在多家寿险公司线上投保高额定期寿险,全程规避人脸核验,虚构被保险人健康、身份信息完成承保。投保满一年后,团伙伪造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销户证明、火化凭证,批量提交身故理赔申请,累计虚假保单近百份,企图骗取理赔金920余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核查时发现多名“身故被保人”身份信息重复、户籍地址虚假,联动公安户籍系统核查确认全部为冒用、虚构人员,所有理赔申请全部拒付,涉案24名团伙成员全部抓捕归案,案件进入司法审判流程。另有单户案例:当事人在亲属去世后,隐瞒死亡事实,使用逝者身份投保终身寿险,数月后申报身故理赔,被户籍、民政数据比对识破,不仅拒赔,还因虚构保险标的被处以行政处罚。 依据《保险法》《刑法》相关规定,虚构不存在的被保险人、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民事层面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行政层面可对欺诈行为人处以大额罚款;刑事层面诈骗金额五万元以上即达到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团伙作案、多次作案从重处罚。同时,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投保虚假寿险,出借人同样承担连带违法责任。 真实可核验的被保险人是寿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虚构、冒用身份投保看似钻取线上投保漏洞,实则从投保之初就构成违法,最终理赔落空、身陷法律追责,得不偿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