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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的四个关键期

来源:内蒙古经济网 作者:编辑3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6
摘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是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一直努力奋斗的工作目标,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清楚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特别总结整理了与消费者自身利益相关的四个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是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一直努力奋斗的工作目标,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清楚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特别总结整理了与消费者自身利益相关的四个寿险合同“关键期”:

  一是犹豫期。“犹豫期”又叫“冷静期”,是保险公司为了使客户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所购买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以防客户一时冲动购买保险而设定的反悔期。

  长期寿险犹豫期一般为10天或15天,团体险、卡单类等短期(一年内)保险没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理由申请撤单,保险人需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费超过犹豫期后如果想退保,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一般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是指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为30天、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180天 、1年等,具体以各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是宽限期。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有60天的交费宽限期。若宽限期内未交当期保费,发生保险事故仍然可以获得赔付,但需扣除应交的当期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也称“失效”,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也会影响行使借款、领取等权利。

  四是复效期,保险合同失效后通常会留给投保人一段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一般为两年。在此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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