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安监管一罚〔2016〕2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锡林郭勒盟东乌旗额仁高毕苏木南 邮编: 026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刘术生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47929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抽查3名从业人员,均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领导带班下井未严格进行交接班签字;3.企业一采区采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竣工合格,投入生产。4.井下一采区和尾矿库安全警示标识缺少;5.6中段水泵房应当淘汰的阻燃电缆未更换完毕。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九十五条第四款、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停产整顿,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有关规定履行技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程序,罚款人民币7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 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