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文化 教育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旅游 娱乐 体育 质监 交通 法治 能源 农牧 生态 食药 健康

行政许可及处罚

质监要闻 政策法规 名牌战略 曝光台 质量信用 执法管理 贸易信息 疫情事故 消费警告 设备监理 统计数据 通知公告

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 内 ) 安监管罚〔 2016 〕 2 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乌海市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 邮编: 016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俞海明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85047386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安监管罚〔20162

被处罚单位: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  

邮编: 016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俞海明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8504738616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2015年全年只演练1次,演练频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未明确公司重大危险源责任人、无印发文件,重大危险源原料及成品罐区中的告知牌显示该罐区安全负责人为安全副经理,但询问相关人员公司未设置安全副经理一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3.公司加氢工艺岗位员工20人,其中15人取得加氢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余5人未取得相应资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4.BDO事业部现场甲醛有毒气体报警值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进行设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后续内容见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3条、第5.3.3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 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氢气压缩厂房氢气可燃气体检测设施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3条的要求进行设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5.企业在生产状态下,将联锁号为05FALL752105FALL7522的两个联锁自20154月临时摘除,至今未恢复,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的规定。电石事业部569号电石炉的炉气压力未与放散阀形成联锁关系,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有关安全控制的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