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7号)要求下,各金融单位积极响应参与到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去,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最大限度促进投诉纠纷多元化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原则 投诉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保险消费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应调尽调原则 保险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级机构应积极参与调解,配合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 三、高效便民原则 根据金融纠纷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充分运用技术手段,高效及时化解纠纷,尽可能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四、注重预防原则 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从源头减少保险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帮助消费者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共建和谐金融市场。 |